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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10年
    发布时间:2020-07-05 19:49:16.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以及加强禁捕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1.水生生物保护区:无为市境内“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山区境内“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长江干流芜湖段。

    3.长江干流芜湖段重要支流:青弋江干流、水阳江干流、漳河干流、裕溪河干流、青安江干流。

    4.芜湖市域内连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一般河流(参照执行)。

    二、禁捕时间

    1.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

    2.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暂定禁渔期10年。

    三、执法监督管理

    1.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作业。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3.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无证捕捞和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进行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及其非法建造窝点。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水务、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海事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禁捕宣传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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