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分为两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两年以上、患重度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患重度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不限制父母条件)。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孤儿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附正式行文转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正式审批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三、申请材料
1、孤儿生活费申请书,申请人(监护人)自拟,文字清晰,陈述清楚,事实准确;
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根据表格信息填写、签章,镇级审核签字,加盖镇政府印章;
3、孤儿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服刑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服刑证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司法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证明(注明强制时限);因重大恶性疾病(参照城乡医疗救助中低收入家庭保障病种)等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能力的,提供重大疾病诊疗医学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无抚养能力证明,镇政府审核盖章;
4、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见附件;
5、申请人(监护人)及孤儿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孤儿本人邮政储蓄账号复印件;
7、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张贴在审批表中;
8、镇政府正式申请的文件;
9、超过18周岁的,提供在校就读的学籍证明或义务兵役服役证明;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孤 儿 姓 名:
监护人(单位):
家 庭 住 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孤儿情况 姓名 性别 男( )女( ) 籍贯 (此处粘贴孤儿本人照片)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籍状况 农业( )非农业( )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
生活状况 学龄前( )在校( )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失去父亲原因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失去母亲原因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监护人为个人的 姓名 性别 男( )女( ) 出生日期 年 月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与孤儿关系
工作单位
监护人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名或盖章:
(监护人为单位的,此处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处理意见
民政局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孤儿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粘贴处
孤儿父母死亡或其他证明粘贴处
孤儿生活费申请书
姓名(孤儿):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申请理由:父亲 ,身份证号码:
母亲 ,身份证号: ,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 南陵县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南陵县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 就孤儿 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某某镇人民政府文件(红头)
××〔2018〕××号
关于要求“×××(孤儿姓名)”享受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报告
南陵县民政局:
×××(孤儿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镇××村××组××号。因父亲×××,……(死亡、失踪、服刑、失去劳动能力、抚养能力等),母亲×××,……,生活困难,现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我镇走访核实,基本符合孤儿申报条件,请予审批为感。
特此报告。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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