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城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禁止通行车辆:蓝牌、黄牌载货汽车、农用车(变型拖拉机)。
二、禁止通行范围:以漳河大道以东(含)、太白大道以南(含)、205国道九连高架桥至石铺高架桥段以西(不含)、318国道石铺高架桥至五里大转盘以北(不含)、460省道五里大转盘至457省道段以北(不含)、457省道460省道至太白大道段以东(不含)。即以上道路形成的封闭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通行范围。
三、禁止通行时段:黄牌载货汽车、农用车(变型拖拉机)24小时禁止通行;蓝牌载货汽车7:00至20:00禁止通行(皮卡类货车、新能源货车除外)。
四、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在禁止通行区域内通行的蓝牌、黄牌载货汽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免费办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通行证》办理地点设在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中队。
五、所有载货汽车可停放至专业停车场或者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场所,禁止载货汽车停放在道路上(含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县公安交管部门将对随意停放的载货汽车予以拍照处罚。
六、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县城区禁止载货汽车通行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违反上述禁行管理规定的载货汽车,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处罚。
七、对不服从交通警察管理,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载货汽车禁止通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并由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关注"都市百货" 了解南陵
微信咨询wanglf2r(不拉群 发广告者勿加)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