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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陵一对夫妻拒不执行判决 结果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18-11-18 10:21:04.0 浏览次数: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9日,家住安徽南陵县的任某因购船需要向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30万元,期限39个月,以其名下的一艘船舶作抵押。从放款之日到2015年8月12日止,任某、姚某夫妻二人正常还息。贷款到期后,任某未还款,寿县农商行于2017年2月向寿县法院起诉。2017年5月,该院依法判令任某及前妻姚某一次性偿还寿县农商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利息4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寿县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寿县法院向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17日,任某购买的船舶在长江土桥水道发生沉船事故,任某、姚某为了躲避法院生效判决,于同年5月24日将他俩共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以97万元变卖给其堂兄任某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所得房款没有用于履行法院判决,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7月4日,寿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姚某所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随后,任某与寿县农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寿县农商行的谅解。但大半年过去,任某依然未还款。今年5月,寿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任某、姚某在法庭上辩解,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任某向寿县农商行借款。2016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因发生沉船、死亡一人事故,才把一套共有房屋转卖给亲戚任某某,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姚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任某、姚某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名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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