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孩子在池塘游泳溺水的新闻屡见不鲜,可是有时候,即便不是戏水洗澡,洗个拖把竟然也会引发悲剧。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何湾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孩子溺水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某村民组在新农村建设中经全体村民同意,对其所属位于村中的水塘进行了两次维修。
原告周某某和李某某儿子于2003年5月出生,生前系某中学的初一学生。2017年8月12日下午约2时许在本村的池塘边洗拖把不慎落入水中溺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李某某要求某村民组承担3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经当地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协商未果,周某某夫妇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池塘自古以来已长期存在,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被告某村民组对其进行修建完善,因该池塘水位较深,且池塘周围毗邻居民生活区,有鉴于此,池塘所有人某村民组已经采取了诸如在池塘边缘用水泥砂浆抹平,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因被告村中的池塘不属于营业场所,其前述措施充分考虑与综合衡平了池塘的历史渊源,现实使用状况及风险防范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是适当、合理的。父母应负起监护人的责任,教育孩子远离河塘,严防溺水。被告某村民组对两原告的儿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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